刑事司法系統中的正當程序和合法權利

引言

本手冊旨在幫助香港的新聞工作者了解和行使他們的合法權利。近年,隨著新聞工作者與警察狹路相逢事件有所增加,本手冊第一部分涵蓋了新聞工作者在刑事司法系統內應享有的正當程序和合法權利;第二部分概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國安法》)及其他相關法例,幫助新聞工作者更理解這些的複雜法律框架可,可以站在法律正確的一面。本手冊第三部分簡要概述了起底對象可尋求的法律補救。

請注意,雖然本手冊包含了關於法律制度的有用資料,但它並非提供法律意見,也不能代替在遇到實際法律問題時執業律師提供的建議。本手冊的目標是協助新聞工作者了解相關法律及其應用。

以下部分概述了與警察狹路相逢時,刑事法律程序中個人的法律權利和義務,目的是讓新聞工作者及其家人和朋友更好地了解在警察截停、搜查、檢取和逮捕期間會發生甚麼。

給新聞工作者


A. 被警方要求自願協助調查

如果警察要求我協助他們調查, 怎麼辦?

  • 法律不要求你遵從警方的要求,除非他們逮捕你。
    你可以問警察,「我被逮捕了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你可以自由離開。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請參閱下面的 B 部分和 D 部分。
  • 法律不要求你透露與新聞工作相關的任何消息來源、資訊或數據,除非有手令列明授權警方收集這類別的資料(見 C 部)。
  • 即使你最初決定合作,你也可以選擇在任何時候結束並離開。

有關「國家安全」的例外情況:
但請注意,根據《香港國安法》,警方可以強制機構(以及個人)提供與其國家安全調查有關的特定資料,屆時你通常會收到書面的「出示通知書」(未經法院授權發出)或「出示令」(經法院授權發出)。 在這些情況下,如果你不遵守警方的要求,你可能會面臨起訴。


B. 截停和搜查(在公眾地方)

警務人員有權:

  • 截停任何身處公眾地方的人,如果警員合理地懷疑該人已經犯罪、意圖或即將犯罪。
    -這種「懷疑」取決於警務人員的判斷,但必需一些客觀事實來支持他們的懷疑;即在當時的情況下,警務人員的信念必須是真實和合理的。
  • 要求你出示身份證。你必遵從他們的指示,他們也有權記錄你身份證上的資料。
  • 將你扣留一段合理的時間,以確定你是否正在犯罪或即將犯罪,但必須在這段合理時間後釋放你。
  • 在此過程中可對你進行搜查,但只限於為了看看你是否攜帶可能危及警察或與犯罪有關的東西。
    - 通常「輕拍」搜身就足夠了。
    - 搜身必須由相同性別的警務人員進行。

警察不能:

  • 檢取、扣押你的任何財物,除非警察首先逮捕你。若警察懷疑有東西可能危及其安全,可從你身上暫時取走該物品直至調查完畢。

你有權:

  • 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問題。
  • 要求警方出示委任證,以確定他們的身份:
    - 便衣警察在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出示警務人員委任證;
    - 穿制服的警員要對要求時,「應」出示委任證, 除非
         情況不允許;
        
    這樣做會損害警方的行動或有關人員的安全;
        
    或該請求不合理。
    注意: 如果穿制服的警務人員一組人行動,其中一人出示他的委任證就足夠了。

  • 要求警察告知你截停(和搜查)的依據——即他們截停(和搜查)你的法律和事實根據。
    - 如果警方拒絕提供、或提供的依據不合理:
         你可以告訴警方,你將對他們提出投訴,並為此詢問他們的姓名、職級和警務人員號碼。
         你可以要求警察在他們的記事冊上記錄這次截停和搜查的細節。
         但是,為避免事態升級,建議你不要與警方爭論他們是否有權搜查你,也不要拒絕搜查——此類行為可能會被用作警方對你採取進一步行動的依據,包括以妨礙司法公正為由逮捕你,這將導致警方能夠搜查和檢取你的財物, 因此,你應該小心權衡你的選擇。
  • 記錄過程。你不需要警方的同意即可記錄。警方不能要求你關掉你的相機或錄像設備,除非他們有合理理由懷疑該相機或錄像設備妨礙司法公正,例如妨礙警察執行職務。
  • 如果你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請事後投訴:
    - 市民可到任何警署的報案室或投訴警察課(CAPO),或親身或網上,又或透過電話/傳真或郵寄投訴。想要更多資料,請查閱: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11_useful_info/cap.html
    請注意,你也可以向警方提出民事索償。但是,在決定是否採取任何法律行動之前,你應該先尋求法律意見。

如果警察在你進行採訪時阻止你,你有權做以上列出可做的所有事情。此外,你還可以:

  • 告知警方你是新聞工作者,並提供證明(例如出示你的記者證),這可能有助警方更快解除疑問。
  • 向警方指出你當時擁有的新聞材料,請警方區別對待——如果沒有特別手令清楚授權,警方是不能搜查或檢取此類材料的。

警察不能:

  • 命令你刪除手機或錄像設備上的內容。

舉例說明

(1)2022 年 7 月 1 日,新聞工作者姜嘉偉使用自拍桿拍攝並直播警方搜他身的過程,被控妨礙罪。控方指稱,警務人員憑藉合理的懷疑截停了姜,因為他身穿黑色T恤和頭盔,尾隨他們並在齊胸水平拍攝(這似乎是為了讓他可以記錄到警員委任證的細節)。警察攔住姜後,要求他出示身份證,並搜了他身。控方辯稱,姜在搜查過程中並沒有停止拍攝,而且拒絕收起自拍桿,因而阻礙了警員的搜查。姜卻被判無罪,因為(i)他在與警方交手的過程中全程都很合作,包括出示身份證件,並允許警察搜查他的身體和背包;(ii)警員從未向姜解釋為甚麼姜的行為構成妨礙。雖然一名警務人員要求姜停止拍攝,以免冒公開姜自己身份證詳情的風險,但姜明確回應說他並不介意,該警務人員隨後再也沒有提出同樣的要求。

(2)新聞工作者何家欣被指控在2020年報導一宗抗議活動時抗拒四名警察。何女士在公共洗手間拍攝警方一項拘捕行動時,被進行逮捕的那名警務人員命令停下來。控方聲稱,何從未表明自己是新聞工作者,沒有遵守該警務人員的要求,用身體推開該警務人員,並試圖逃跑。另外三名警員趕到現場並制服何,包括使用胡椒噴霧。何女士因抗拒首名警務人員而被定罪,因為她清楚地明白為甚麼她會被該警務人員阻止,但她沒有遵從,並兩次將該警務人員的手推開。何抵抗後三名警員一事則被判無罪,因為他們使用胡椒噴霧是不合理和過度使用武力,故何有權以相稱的方式抵抗。

(3)在執行任務期間,新聞工作者陳朗昇因未有向警務人員提供身份證而被捕。控方稱,陳在現場行跡可疑,當時他一邊按包一邊斜著過馬路。他被一名巡邏的便衣警察截停,要求陳提供身份證。控方辯稱,這名便衣警員在索取陳的身份證之前,曾出示過她的委任證。隨後,陳先生激動地反覆詢問截停他的原因,並拿出一個卡套,在警員面前揮舞:儘管有多次警告,但他從未提供身份證。陳在法庭上作證說,這名便衣警務人員只是迅速在他面前亮出了她的委任證,並沒有完全透露她作為警察的身份。陳先生只想在提供身份證之前,確定便衣警務人員的身份。陳還表示,在他因妨礙公事被捕之前,他從未收到任何警告。陳的證詞不被法庭接納,他被定罪是因為:(i)陳聲稱沒有看到警員的委任證,但最終還是出示了他的身份證,因此與他的說法相矛盾,即他只會在警員首次披露身份時出示身份證;(ii) 陳某為資深記者,曾於執行任務時與警務人員互動,該警務人員的行為應足以使他認出警務人員的身份;及(iii)陳在查問該名警員時是肆無忌憚及不合情理的。
注意:此案目前正在上訴中。


C. 搜查私人物業和檢取私人財產

警察拿著搜查令現身,來搜查你的工作場所、住所或其他私人物業。

在你讓他們進門之前:

  • 你有權要求警方向你出示搜查令及其委任證,並檢查搜查令是否有效。
  • 查看手令是否由裁判官簽署,並蓋有裁判法院的印章。
  • 留意搜查令的範圍——警方應將搜查和檢取限制在搜查令中列出的地點/物品內。

在搜查開始之前:

  • 你可以要求警方等到你的律師到達、並在執行搜查令期間在場,但警方在法律上沒有義務遵守你的要求。如果警方同意等待,請確保在等待期間不要移動任何東西,以免被指控干擾證據。
  • 如有必要,警察可以根據搜查令,闖入該令列明的地方。 因此,建議你在查看完搜查令後,讓警察進來。否則,你可能會因抗拒或妨礙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而獲罪(俗稱「阻差辦公」)。

在搜查過程中:

  • 不要試圖破壞或以其他方式干擾、改動場所內的任何東西。
  • 你可以記錄搜查和檢取的過程。
  • 你應該仔細觀察,以確保在搜查過程中,證據沒有遭到警察的干擾、改動。
  • 在進行搜查時,警方也可能要求你或在場的其他人留在原地,以防止對搜查造成任何阻礙。 你必須遵守此類指令。


警察可以搜查我的手機或手提電腦嗎?

如果搜查令授權警方搜查你的電子設備(例如你的手機或手提電腦),他們有權這樣做——包括其中包含的任何資訊、數據及其來源。 但是,對數碼內容的審查範圍只限於與搜查目的相符。

我必須為警察解鎖手機嗎?

你必須交出手機,但即使他們有搜查令,你也不須為警察解鎖任何電子設備。

如果我曾用手機(或手提電腦)給我的律師發簡訊或發訊息,怎麼辦?

如果你曾使用電子設備與你的律師溝通,你和律師之間的此類溝通內容,享有特權並受到法律保障。 如果警察沒收了該設備,你應該立即通知警方,該設備上的部分通訊是受特權保障的,他們不可以檢查這些部分。

如果我曾使用手機(或手提電腦)向想保持匿名的消息來源發送簡訊或消息,怎麼辦?

新聞材料(定義為「為新聞傳播的目的而取得或製備的任何材料」)也可能享有特權保障,警方需要得到法官的特別授權才能檢取此類材料。但是,這僅適用於有關新聞材料由為新聞目的創建或獲取它的人擁有的情況。

有關國家安全的例外情況: 此特權不適用於基於《香港國安法》罪行的搜查和檢取(見下文)。


如果警察沒有搜查令來搜查我的私人物業,怎麼辦?

警察只有在有理由相信他要逮捕的人正身處該場所內時,才可以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進入和搜查私人物業。否則,他們無權在未經業主或佔用人同意的情況下進入私人物業。如果警察沒有搜查令或其他合法理由進入,請不要同意他們進入該地方。

如果我已經被捕並被羈押,警察可以搜查我的住所嗎?

即使你被捕後遭到拘留,警察仍然必須有搜查令或徵得你的同意,然後才能搜查你的住所。

有關國家安全的例外情況:
但請注意,如果相關罪行是違反國家安全罪行,警方可以在「緊急」(和非指明)的情況下獲授權進入私人產業,而無需搜查令。此外,最近的判例已確立,如果搜查令是由根據《香港國安法》的國安法指定法官發出的,甚至是由裁判官而不是法官發出的,就可推定該法官經已對各種相互競爭的利益作出了平衡。 故此,很難質疑這種搜查令。如果是這種情況,請注意國家安全罪行和具體的「緊急」情況。


如果我認為警方的搜查或檢取不合適或沒有理據,我該怎麼辦?

如果對警察的行為或某些警察行動的依據/理由有任何異議, 請不要使用武力抵抗。 記下情況並盡快向你的律師報告一切。如果可能的話,你也可以向警方投訴(見B節)。

實際考慮:

根據相關法律,如果你關注保護機密的消息來源,考慮採納以下合法做法或會有所幫助:

  • 作為常規做法,持續匿名化你的消息來源。
  • 制定內部協定或規則,定期清除或抹淨你的儲存空間。
    注意:根據既定協定而定期清理存儲,是合法的,但在警察搜查前清除材料,可能會構成證據篡改——請注意其中的區別。


D. 逮捕

警方可以:

  • 無論有沒有逮捕令,都可以逮捕你。
    如果警察在沒有逮捕令的情況下逮捕你,逮捕必須基於對你曾經犯罪的合理懷疑。
    同樣,懷疑是警務人員自己的判斷,但考慮到客觀情況,它必須是真實和合理的。

在逮捕時,警察必須:

  • 通知你:
    你被捕的理由(使用你可以理解的簡單、非技術性語言),
    你保持沉默的權利, 以及
    你獲得律師協助的權利。
         但請注意,警方可能有理由不提供或延遲提供逮捕原因——例如,如果你已經知道,或者在那個當下提供理由是不切實際的。
  • 立即將你帶到警署進行處理——他們不能在其他任何地方拘留你。

被捕時,你可以:

  • 向警方詢問逮捕的理由和/或逮捕令,以及他們的委任證,並查看逮捕令的有效性。
  • 查看手令是否由裁判官簽署,並蓋有裁判法院的印章。
  • 保持沉默。你不必回答警察的任何問題——包括與警察閒聊。在此也建議你不要與任何其他被捕者交談。
  • 盡快聯絡你的律師和/或家人,並要求私下聯絡。
    注意: 雖然你與你的律師通訊內容是享有特權,受到法律保障。但你與家人或朋友的電話和其他通訊,並不受保障,可能會被監控和錄音。
  • 如果你還沒有律師,請要求警方為你提供一份律師名單。警方必須根據要求向你提供這樣的名單。


如果我提前知道警察會來逮捕我,怎麼辦?

如果你提前知道警察正在前來逮捕你,你可以聯絡律師並尋求法律支援。你也可以聯繫並通知你的家人你即將被捕。

逮捕期間的搜查和檢取

警方可以:

  • 搜查 在進行逮捕時,搜查任何對調查你的罪行有價值的東西,但如果沒有特定的搜查令,他們不應該更進一步。
  • 檢取 你的財物,並帶回警署作進一步調查。


搜查和檢取電子設備

上述C節中概述的相同原則也適用於以下情況:

  • 你無需為警方解鎖任何電子設備。
  • 如果你曾使用電子設備與你的律師溝通,你和律師之間的此類溝通內容,享有特權並受到法律保障。
  • 新聞材料也受到保障,除非有搜查令特別授權警方檢取這些材料。
  • 如果警方沒收了該設備,你應該立即通知警方,該設備上的部分通訊是與你的律師進行的,或者是新聞材料,他們不可以檢查這些部分。


使用合理武力

警方可以:

  • 使用合理的武力 進行逮捕。- 何謂「合理」武力視具體情況而定。當有必要防止逃跑時,或可使用手銬或其他約束裝置。
  • 如果被捕者強行抗拒或企圖逃避逮捕,應採取一切必要和合乎比例的手段進行逮捕。


你應該:

  • 不要抗拒逮捕——抗拒逮捕可能成為對你的額外控罪。
    - 有異議時 當你不同意警察的行為或某些行動的依據/理由時,不要使用武力抵抗。記下情況(如警察的外表和年齡,他/她的委任證資料等),並盡快向你的律師報告一切。如果可能的話,你也可以向警方投訴(見B節)。
  • 如果你受傷,請就醫。接受治療後索取醫療報告複印件。如果可能,你還可以通過照片或文字記錄你的受傷情況。


旁觀者可以:

  • 只要不妨礙警方執行逮捕任務,就可記錄逮捕。
  • 但是,旁觀者應徵得你的同意才能進行錄製。

盡快通知你的律師逮捕過程中警察任何不當或可疑的行為,例如:
- 警方沒有告知你逮捕的理由。
- 警方沒有告知你保持沉默的權利和/或獲得律師協助的權利。
- 警察試圖強迫或誘騙你回答問題(因此不尊重你保持沉默的權利)——例如,向你提供某些「好處」以換取你開口。
- 警察要求你解鎖手機。 警察搜身時,搜查的身體部位,超出了必要的範圍。
- 警察對你施加暴力。
- 警察威脅你。


E. 在警署

警方將:

  • 帶你去見值日官做登記工作,這意味著警署正式經行政文書程序處理你,以「接收」你。
  • 向你發出「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列明你在羈留期間的權利。
    - 警方在進行任何問話或落口供前,也應向你解釋這份文件的基本內容。
  • 為你拍攝照片、打指模和量度身體數值(體重和身高)。
    - 警方可以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獲取這些「鑑別資料」。
  • 更徹底地搜查你,但是:
    - 在搜查之前,應向你提供一份「羈留搜查表格」(Pol.1123),列出你的權利、以及搜查時你尚有的一些選擇。
    - 你只能由與你同性別的警務人員搜查。
    - 你應該在有足夠隱私的地方進行搜查。
    - 在搜查過程中,不應要求你完全赤身露體,即不會要求你同時脫去所有衣服。

警方可以:

  • 搜查你擕帶的所有的個人物品,包括你的衣服、你的手機,甚至是你必須服用的藥物。
  • 要求你換上被捕者的衣服。
  • 採集DNA樣本,但:
    未經你的同意和法院命令,只能從你那裡採集「非私密」樣本。這些包括:頭髮、口腔拭子和指甲樣本。
    「私密」樣本只能在法院命令下採集。這些包括:體液(血液、尿液和精液)、牙齒印模和從私處採集的其他樣本。

你的權利:

  • 你有權與律師溝通和諮詢。
  • 你有權要求將你被拘留的消息通知你的親戚或一位朋友。
  • 你有權獲得警方從你身上查獲的所有物品的清單,供你確認和簽署。
  • 你有權不簽署任何你不完全理解的文件。
  • 你只能在未起訴的情況下被關押 48 小時。
    48小時後,警方必須將你帶到法官席前,以獲得法官批准進一步拘留你。
  • 你有權要求保釋(見G節)。
  • 你有權獲得你要求提供的飲用水、充足食物,以及有需要時的醫療護理。


F. 問話、落口供在警署

落口供開始前:

  • 警方必須向你作出關於你有保持緘默的權利、有不講話(即不回答問題)的選擇的通知(稱為「警誡」)。
  • 你亦有權堅持只有在律師的陪同下,才接受問話或落口供。

問話或落口供期間:

  • 你可以選擇拒絕問話或不回答任何問題。
  • 在決定是否回答任何問題之前,你可以要求先獲得法律意見。
  • 如果你選擇回答警方的某些問題,所有問題和答案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下來(也稱為「警誡口供」)。
  • 你有權在確認其真實性並簽署之前閱讀你的口供。如果有錯誤,你有權要求更正。如果你不同意該份口供任何部分,你有權拒絕簽署。
  • 你的陳述也可以通過視頻錄製進行記錄。警察必須給你一份錄音的副本。
  • 你有權索取你在被捕後簽署的任何文件的副本。
  • 不要簽署任何你不完全理解的文件。
  • 不要在任何空白紙上簽名。


G. 保釋

警方給的保釋:

你有權:

  • 如果警方無法決定是否正式起訴你,你可選擇向警方要求保釋,前提是你可以支付保釋金、並確定能在未來某指定日子到警署報到。 
    - 警方通常會准予保釋。
  • 如果你不想保釋,又未有受到警方檢控,在被關押滿48小時後,警方就要無條件釋放你。
    - 即使你警方曾拒絕讓你保釋,這也適用。


警方可以

  • 如果他們能證明你繼續被拘留是正當的,就可拒絕你的保釋。理由包括: 
    - 你被捕的罪行是嚴重罪行;
    - 你的逮捕令不允許保釋;
    - 你在保釋期間有潛逃或重複犯罪的歷史;
    - 拘留是為了你自己的人身安全;
    - 你確實有可能妨礙司法公正和/或干擾或威嚇證人。
  • 如果你獲得警方保釋但沒有在指定報到的時間出現,警方會申請發出逮捕令。


請注意,即使你被無條件釋放,也不一定意味著警方的調查已經結束。你可能會再次被捕,並可能在其後遭到指控。


法庭保釋:

如果警方在被捕後48小時內收集了足夠的證據並決定起訴你,警方將不會批准你保釋。然而:

你有權:

  • 從警方那裡收到一份「控罪書」,說明並簡釋警方認為你犯下的刑事罪行。
  • 向法院申請保釋
    - 這通常在你「提堂」時提出,即當你被警察帶到法庭時。
    - 法庭保釋的條件將比警方保釋更為苛刻,可能涉及交出所有旅行證件、更高的保釋金額、對行動有更多限制等。
  • 如未能保釋,每次出庭時,你可請求法院重新考慮你的保釋申請。 
    - 然而,如果保釋申請是基於相同的論點,裁判官可能不會受理你隨後的申請。 
  • 如果裁判官拒絕你的保釋申請,可向高等法院法官提出上訴。


法院可以:

  • 拒絕保釋,並命令將你還柙:
    - 警方拘留,但拘留時間不超過三天;或
    - 羈押在監獄裏,但必須每八天帶你到裁判官面前一次。

有關國家安全的例外情況:
但請注意,有關國家安全的罪行, 並無給予被捕者保釋假定,而且你可以被關押的期限亦無限制 (《香港國安法》第42條)。

給新聞工作者的家人、朋友或同住的人


A. 逮捕

當警察在場時:

  • 保持冷靜,在言語和肢體語言上都尊重警察。
  • 協助被捕人士收集及記錄以下資料:
    - 警察的姓名和徽章號碼;
    - 逮捕的理由;
    - 被捕者將被帶往的地點(警署)的地址和電話號碼。
  • 提醒被捕者他們有權保持沉默和尋求律師協助。
  • 如果你想記錄逮捕,只要你不妨礙警察執行逮捕,你就可以這樣做。但是,攝錄時應徵得被捕者的同意。
  • 不要阻礙逮捕。你可以稍後向被捕者的律師報告一切,也可以向警方投訴(見 B 節)。


當警察離開後:

  • 盡快聯絡被捕人士的律師。如有需要,亦可聯絡其他相關人士(如僱主)。
  • 告訴被捕者的律師有用的資料包括逮捕的日期、時間、地點、逮捕理由、以及你收集的任何其他相關資料。


如果你不在逮捕現場,但耳聞其發生,你可以:

  • 聯繫被捕者的律師。
  • 聯繫警方,了解被捕者被帶往的地點。


另請注意:被捕者被捕後家人一般都會接到警察來電。當他們給你打電話時,請記住,電話可能會被監控和記錄。當你在監獄或警察拘留所探望他們時,同樣適用。

你可以做的其他事:

  • 按需要協助被捕人士申請保釋(例如準備保釋金)。
  • 出席初次法庭提訊(提堂)。
  • 如果被捕人士獲准保釋,應協助他們確保符合保釋條件。
  • 聽從被捕人士的律師意見。


B. 搜查和檢取

如果你與被警方打算搜查和檢取財物的人同住:

  • 如果警察沒有搜查令或其他合法理由進入,請不要同意警察進入;
  • 在索取和查看搜查令之前,或在得到警方告知其他合法理由授權他們進行搜查和檢取行動之前,請不要讓警察進入你的家中(見C節)。

要:

  • 說明收集和記錄以下資料:
    - 警察的姓名和徽章號碼;
    - 被搜查和/或檢取的物品。
  • 如果你想記錄搜查過程,只要你不妨礙警方執行搜查和檢取,你就可以這樣做。
  • 如果某物完全屬於你、並且不在搜查令的範圍內,你有權要求警察不要搜查和檢取它。
  • 警方可要求該處所內的任何人在搜查和檢取期間留在原地。你應該遵守此類要求,不要干擾任何東西。
  • 如果不同意警察的行為或某些行動的依據/理由,請不要做出暴力反應或以武力抵抗。記下情況並向律師報告一切。你也可以向警方投訴(見B節)。
  • 如有需要,你亦可自行尋求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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