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香港國安法》及其他法例
在2019年後的實施情況

本節總結了《香港國安法》以及其他原有香港法例中,與2019年後新聞工作最相關的部分,適用於新聞工作者個人和傳媒機構。請注意,這一法律領域在很大程度上仍處於發展階段,因此強烈建議你留意有關的發展,並在需要時尋求律師協助。

I.  給個體新聞工作者


A. 《香港國安法》

甚麼是《香港國安法》?

《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6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它訂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四項罪行,而這四項罪名的定義都很寬闊。《香港國安法》的適用範圍也很廣闊,世界上任何人都可以被控觸犯《香港國安法》訂立的罪行,不論他是否香港居民,也不論犯罪時身處何方。 這些案件由香港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調查, 並由香港行政長官指定的法官審理。

《香港國安法》如何適用於新聞工作者?

由於《香港國安法》的罪行措辭含糊不清,新聞工作者可能面臨比《香港國安法》頒布前更高的法律風險。迄今為止,針對新聞工作者的《香港國安法》最重大案件是《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的案件,他被控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和一項勾結外國勢力罪,兩類罪名均屬《香港國安法》下的罪行。 黎智英在2020年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但開審卻推遲到2023年12月。

 甚麼是勾結外國勢力罪?

由於《香港國安法》尚未對新聞工作者的案件作出最終裁決,因此要明確說明何謂勾結外國勢力罪,以及新聞工作者如何遵守規定,實在為時過早。在黎智英的案件中,據報支持這項指控的事實據報包括他在社交媒體上發佈的推文尋求外國政客的關注,2019年與時任美國國務卿邁克·蓬佩奧的會晤,以及他在《蘋果日報》數字平台上主持的脫口秀節目,採訪外國政客。 其他證據據報包括他在網上呼籲外國政府和政界人士支援香港2019年的抗議活動,並制裁香港官員。 然而,現在說這些指稱的行為是否構成勾結罪是為時過早。


B. 《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

除了面對較高風險的國安法的控罪外,新聞工作者遭到以《刑事罪行條例》下煽動罪指控的風險也增加了。 約四十年來一直沒有使用過的煽動條款, 現在已特別用來對付表達不同意見的新聞傳媒。

最突出的案件是針對網上新聞平台《立場新聞》(Stand News)的編輯,他們被指控串謀出版和複製煽動刊物。這些指控源於他們發表了多篇批評中央政府、香港政府和《香港國安法》的文章。 其中包括:

  • 民主運動人士舉行的2020年立法會初選候選人簡介;
  • 編輯、記者、前立法者和社運人士的觀點文章、社論和評論;
  • 對現在自我流亡的前立法者進行專題採訪;
  • 2019年中大畢業生在校園內遊行、以紀念警生衝突兩周年的專題報導;以及
  • 關於一位律師獲得中國傑出民主運動人士獎的報導。

國安警察還突擊搜查了《立場新聞》的辦公室,並凍結了其資產。 該案的審訊已於2023年6月結束,原定於11月作出判決。 但該案判決已被推遲,以等待上訴法院對另一宗煽動案的裁決。該宗上訴法院案件最遲將於2024年4月判決。

另一個案例涉及上面討論的黎智英。除了根據《香港國安法》被控外,他(連同其他六名工作人員)亦被控在2019年4月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印刷、出版、售賣、分發及展示《蘋果日報》刊登的煽動性材料。 據稱,這些材料的發佈意圖是煽動對政府的不滿和憎恨,並煽動他人使用暴力和其他非法手段違抗政府的合法命令,擾亂政府的合法活動。

由於兩宗案件的判決仍在待定中,對香港新聞業界的影響尚未清楚,但建議新聞工作者密切關注這兩宗案件的結果。


C. 其他條例:為調查性新聞目的而索取資料

其他既有的、甚至貌似限於交通運輸的法律,在2019年後,也成了新聞工作者的煩惱。其中一個突出的例子是《道路交通條例》,被告是蔡玉玲,是一名專長深入調查報道的記者。在香港特區訴蔡玉玲一案中,被控「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被告曾進入公共資料庫,做調查新聞工作,當被要求提交請求索閱資料的理由時,被告從網上申請表的下拉式選單中選擇了「其他與交通或交通有關的事項」。香港終審法院裁定,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市民可查閱政府公共資料庫內的車輛擁有紀錄,以就車輛使用方式進行真正的調查性新聞工作,蔡玉玲最終在上訴中被宣告無罪,因此她提交的理由並非虛假陳述。 

然而,本案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查閱車輛擁有權紀錄的網上申請表所選擇的特定字眼而裁決的。雖然終審法院在詮釋法例的目的時,確實承認言論和新聞自由,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為調查性新聞目的、而透過任何資訊系統申請索閱公共資料庫的內容,一概都會被視為是合法的。新聞工作者在訪問公共資料庫時,仍應謹慎行事,以確保其目的符合資料庫允許使用的界限。


D. 海外新聞工作者

《香港國安法》不僅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也適用於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及區外人士, 這意味著身處海外的新聞工作者(不論是香港人還是外國公民)可因在香港境外做過的行為而負上刑事責任,並可能在抵達香港後被捕,或在回港後被禁止再次離開香港。

例子:

(一)一名在日本就讀的香港女學生,為了換領身份證而返回香港,於2023年4月21日扺港時根據《香港國安法》被捕。她被拘留是因為她在日本期間在網上發表批評香港政府的言論,並建議香港應該獨立。 她的護照被暫時沒收,使她無法回去日本繼續接受高等教育。

(二)2023年3月9日,國際家務工聯會秘書長、民主派香港職工會聯盟前總幹事鄧燕娥,從英國回港探望被囚禁的丈夫、前反對黨派議員李卓人。她在赤柱監獄探望丈夫後,因涉嫌勾結外國勢力被捕。 她沒有被正式起訴,在被捕兩天後獲准保釋。 最初被捕的具體事實依據尚不清楚,但傳媒《大公報》在2021年9月發表了一篇報導,指控鄧作為勞工權利倡導組織亞洲專訊資料研究中心的董事會成員接受了外國組織的資助。

如你涉嫌犯有與國家安全有關的罪行,你在香港的資產也可能在警方調查期間被凍結。 如果你想在法庭上對這些措施提出異議,強烈建議你聘請律師代表你。

此外,仍在香港的家人和親友也可能被警方帶去問話。如果遇上這種情況,請參閱上面的 A 和 E 節。


II. 給在香港有辦公室或職員的傳媒機構

同樣,《香港國安法》對傳媒機構施加了新的責任,而其他原有的香港法律也被重新解釋或應用,以限制和約束傳媒機構的活動。本節重點介紹傳媒機構根據這些法律承擔的一些責任以及煽動指控的潛在風險。


A. 應警方要求阻截、刪除或限制接通內容的責任海外新聞工作者

根據《香港國安法》,警方可以要求出版商、寄存服務供應商和互聯網服務供應商阻截、刪除或限制接通警方認為可能構成國家安全罪行的內容。 傳媒機構應考慮在警方提出要求時,先與警方合作,然後在律師的幫助下在法庭上質疑此類要求的依據,因為如果供應商等不立即合作,警方可以檢取設備並自行刪除內容。


B. 提供與國家安全調查有關資料的責任

根據《香港國安法》,警方還可以強制組織(以及個人)提供與其國家安全調查有關的指定資料。 如果不遵從警方的要求,你可能會面臨起訴。

舉個例子:

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的三名成員,因拒絕遵守警方的附表5通知,要求他們提供該組織成員、贊助人和涉及該會活動的其他團體的資料,故被定罪和判處監禁。


C. 遵守社團與公司相關組織法律的責任

雖然《社團條例》和《公司條例》尚未 以國家安全為由來監管傳媒機構,但它們已被用於關閉或解散民間社會組織。《社團條例》亦賦予社團事務主任權力,如他合理地相信,取消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的註冊或註冊豁免,是維護國家安全,則在諮詢保安局局長後,可取消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註冊或註冊豁免。有鑒於此,傳媒機構應重新審視其註冊所依據的相關法律的遵守情況,並弄清其組織的目標和宗旨是否包含可被視為威脅國家安全的元素。

舉例說明:

(1) 協助被捕抗議人士支付法律和醫療費用的612人道支援基金的信託人,因未有將該基金註冊為社團而被定罪,每人最高罰款港幣4,000元。

(2) 2021年10月,香港行政長官直接發佈行政命令,將現已解散的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從公司登記冊上剔除,指稱該會的五大綱領,包括尋求「結束一黨專政」,相當於「顛覆國家政權」。


D.《刑事罪行條例》施加的責任

與個別新聞工作者一樣,傳媒機構也可能被控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罪。在針對《立場新聞》編輯的案件中,《立場新聞》的母公司Best Pencil (Hong Kong) Ltd.也被列為被告。 因此,建議傳媒機構注意其發佈的材料可能的含義和導至起訴的風險。

《刑事罪行條例》下的欺詐罪也適用於傳媒行政人員,例如黎智英(見下文方框)。因此,傳媒機構應確保在所有行政事務中謹慎守規,例如嚴格按照租約使用辦公空間,以避免欺詐指控。

舉個例子:

現已關閉的《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根據《刑事罪行條例》被裁定欺詐罪名成立,原因是黎智英經營的一家顧問公司佔用了《蘋果日報》租用的辦公空間作出版和印刷用途。這違反了《蘋果日報》與一家政府公司的租賃條款,並構成欺詐。 黎智英被判處監禁5年9個月,罰款港幣200萬元,並被禁止管理任何公司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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